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49號聲請人壽豐乳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買賣契約或貨款催告通知或其他足資證明貨款到期之證明。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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