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358號
原   告  唐榮 中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
0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335,544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
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