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0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張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世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玖
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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