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92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2號

聲請人 鄭敏燕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鄭敏權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鎮○○里○○00號)之姊,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2月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鄭敏權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鄭敏權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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