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
聲請人
代理人 白佩鈺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對人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如附表一更生方案「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一之一更生方案「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
附表一:更生方案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債權金額(元)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元)
1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1,936,164
94.65
8,519
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3,678
0.67
60
3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754
4.68
21
總計
2,045,596
100
9,000
附表一之一:更生方案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債權金額(元)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元)
1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1,936,164
94.65
8,519
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3,678
0.67
60
3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754
4.68
421
總計
2,045,596
100
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