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玉音 (原名 黃眉飾

代理人 白佩鈺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對人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如附表一更生方案「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一之一更生方案「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

附表一:更生方案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債權金額(元)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元)

1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1,936,164

94.65

8,519

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3,678

0.67

60

3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754

4.68

21

總計

2,045,596

100

9,000

附表一之一:更生方案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債權金額(元)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元)

1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1,936,164

94.65

8,519

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3,678

0.67

60

3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754

4.68

421

總計

2,045,596

100

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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