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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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72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韋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韋澄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2年10月。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含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韋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秩序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亦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就定刑具狀表示意見,有受刑人民國114年6月24日定刑聲請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不同,罪質有別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秩序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2月21日
112年10月22日
113年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54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98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98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052號
113年度訴字第176號等
113年度訴字第176號等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8日
114年2月26日
114年2月2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052號
113年度訴字第176號等
113年度訴字第176號等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1月10日
114年4月16日
114年4月16日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88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13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135號
編號2至3已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4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1日至6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軍偵字第8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48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4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4月22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5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