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218號

抗告人 周惠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新仁劉遠禎崔夢萍周志宏李宗薇蔡進良黃冠中陳威帆陳仁傑鍾淑慧黃明發賴彥魁林政佑謝碧莉林晏如楊惠如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佐,其抗告應認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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