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小字第335號民事宣示筆錄

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員小字第335號

原告 吳珮珊

被告 蕭燕評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員小字第33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11月14日下午2時55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第23

法庭言詞辯論終結並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簡燕子

書記官楊筱惠

通譯蕭惠萍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48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書記官楊筱惠

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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