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員小字第335號
原告 吳珮珊
被告 蕭燕評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員小字第33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11月14日下午2時55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第23
法庭言詞辯論終結並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簡燕子
書記官楊筱惠
通譯蕭惠萍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48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書記官楊筱惠
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