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小字第86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捌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吳國榮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