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3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5年9月2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2月2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陳志銘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