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5號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上訴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甲○○」、「乙○○住嘉義市○區○○街○○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關於上訴人「甲○○」之記載,漏未記載另一上訴人「乙○○住嘉義市○區○○街○○巷○○號」,本院逕依職權更正原裁定上訴人為「甲○○」、「乙○○住嘉義市○區○○街○○巷○○號」。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