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5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551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建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建鵬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請提出該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二、向債務人催告給付薪資之催告函。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借貸新台幣叁拾萬元之債權證明。
四、請以書面說明債權人提供勞務之性質、內容。
五、請確認債務人是否僅有公司或尚有其他債務人。
六、日常上班時間可連絡債權人之電話號碼。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