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更(二)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二)字第1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洪幼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盧世欽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7月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12月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