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李有龍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現行方不明,戶籍已設置於高
雄市燕巢區戶政事務所,原債權人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於民國107年7月27日將其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之債權讓與第
三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嗣於107年9月30日聲請人受
讓上開債權,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惟
相對人籍設高雄市燕巢區戶政事務所,行方不明,聲請人不
能得知相對人居所,無法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意思表示之通
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戶籍謄
本及債權憑證等件為證(詳本院卷可稽),相對人之住居所
確均處於不明之狀態,致聲請人無法對相對人為附件所示內
容之意思表示。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