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二日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五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調閱該號卷核閱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依前開規定,自應准許。
二、依首揭法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馮澤文~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嘉義市第四信用合作│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貳萬貳仟元│0000000│││││社台林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