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9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49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六八號
上訴人甲○○
死亡)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五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二七七號,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0號、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公訴不受理。
理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關於上訴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共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貳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惟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死亡,有屏東縣內埔鄉戶政事務所屏內戶字第0九三000二0九六號函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原判決不及為不受理之判決,自屬違誤,上訴人於九十年十一月二日上訴本院,其上訴為合法,應將原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撤銷,自為判決諭知此部分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林永茂法官蕭仰歸法官張清埤法官呂永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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