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訴字第45號原告 陳竣 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順 等九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原告應提出身為被繼承人 陳慶雲 養父 陳太宜 繼承人證明文件(即原告與父親 陳茂財 、祖父 陳張土 、曾祖父陳太宜之戶籍謄本或其他可資證明相關資料),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