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六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廣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廣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零陸萬捌仟玖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玖仟玖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萬零玖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萬零玖仟柒佰壹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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