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丁○○、丙○○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零肆仟叁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貳佰捌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叁萬零捌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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