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三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又曾訴訟代理人曾惠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陶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貳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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