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六三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捌佰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叁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暨被告當月最新戶籍謄本。
(四)並應於準備書狀內具體表明所起訴主張事實之請求權基礎(亦即依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述事實,其得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可能係基於消費借款之保證責任或票據背書人之票據責任提起本件訴訟?應具體表明?)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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