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7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張哲瑀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顏明江 訴訟代理人 顏暉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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