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19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被告 顏明江

訴訟代理人 顏暉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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