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89號原告 何君貫 被告 王才華
黃千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張恂嘉法官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