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
原告台東縣農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被告甲○○住訴訟代理人乙○○住
吳明益 律師被告丁○住訴訟代理人戊○○住
吳明益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曄法官林永村法官徐文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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