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8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啓仁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陳
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861元,並據此繳納
裁判費1,880元。惟查原告係代位被告何啓仁請求分割共有物,
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
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原則上以債務人何啓仁就系爭土地即坐落
高雄市○鎮區○○段416、416-1地號土地及同地段906建號建
物分割後可得之持分合併計算其價額,以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提
出證明(即提出系爭建物之現值證明,並與系爭土地價值【公告
現值乘以土地面積】合併計算被告何啓仁分割後持分之價額),
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及另補陳本件繼承系統表,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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