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973號
原   告  吳麗秋
被   告  林恭旭 原名: 林功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
○巷○號2樓,有被告之聲請變更送達住所狀在卷可稽,被
告復具狀陳明其工作地在臺北市北投區,請求將本件移轉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等語,並提出其工作服務證影本為證,是被
告之住居所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為被告應訴之便利,依上
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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