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36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債務人馬永純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零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10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向第三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申請小額信用貸款,惟未依約清償,而第三人與債權人間訂有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契約,是由債權人理償第三人因債務人欠款之損害計140,628元,債權人並依法取得第三人對債務人之借貸債權,爰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如第一項所示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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