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原告 陳美鳳 被告 曾添發 上列被告曾添發因本院審理105年度交易字第12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李岳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