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亡字第37號聲請人 黃謝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黃俊凱 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黃俊凱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玉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