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第一一一二號
原告午○○訴訟代理人申○○被告癸○○
王木鐵
卯○
丁○○
子○○
丑○○
寅○○宇○宙○○
乙○○
己○○
庚○○
辛○○和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亥○○被告王石令
辰○○
壬○○
丙○○
甲○○ 王坤成 即王川碩天○○○訴訟代理人地○○被告戊○○
巳○○玄○○
未○○訴訟代理人酉○被告戌○○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禁止申○○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申○○,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瑞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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