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祥威上列被告郭祥威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又本院認仍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是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