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秩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聲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吳哲文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於民國108年5月26日所為之處分(新北
警板刑字第108353382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吳哲文於民國108
年5月26日下午4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
0巷000弄0號1樓由 李鑌弦 經營之職業賭場內以麻將賭博
財物,因認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而
處聲明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並依同法第22
條第1項之規定沒入總賭資3萬5,905元(含聲明異議人之
賭資4,25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當天員警查獲的現金4,250元,其中有
4,200元係員警自我上衣口袋內取出,是我的生活費,並非
賭資,請求發還該部分款項等語聲明異議。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於警詢中陳稱:「(員警問:警方進入現場時,
親眼見到你趁隙將賭資4,200元收進胸前口袋,你做何解釋
?)聲明異議人答:是警察將我口袋裡的錢拿出來」、「(
員警問:警方於106年5月26日16時20分許,前往新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0弄0號取締賭博,在該址門外聽
見把玩麻將聲響,警方進入查看,在該址內見你與李鑌弦、
林琨堯蕭美玲張正暉鄭竹良黃福桂吳俊賢 等8人
分成2桌以麻將賭博...並查扣你所有之賭資4250元..
.警方查獲本案之過程是否屬實?)聲明異議人答:我的部
分屬實」等語,復聲明異議人亦在警員繪製現場圖之B桌賭
客「吳哲文」、「賭資4,250元」記載處簽名,有現場示意
圖乙紙存卷足參,而同桌賭博之人李鑌弦、林琨堯、蕭美玲
於警詢中亦均稱聲明異議人為警查獲之上開4,250元係為賭
資等語,顯見聲明異議人於警詢中業自承上開4,250元係作
賭資使用,且核與上開遭查獲之證人陳述相符,是聲明異議
人辯稱上開金錢係員警在其身上中取出,並非賭資云云,即
難採信;至聲明異議人翻異前詞稱其中4,200元係為其生活
費用云云,惟倘若屬實,其為警詢問時理應為己說明、澄清
之,難信仍有自承上開款項均為賭金之理,況衡諸常情,賭
場係為人員出入複雜之處,賭客除賭金外,並無將生活費用
隨身攜帶而甘冒隨時遺失、遭竊之風險,是聲明異議人上開
所辯,顯係飾卸之詞,自不足採信。
㈡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22條第1項之規
定,沒入聲明異議人所有之前揭現款賭資4,250元,於法並
無不合。聲明異議人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云云,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王昱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