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秩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14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李建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5月30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8414959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建明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5月22日晚間10時55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述時、地因不滿警方盤查 周泓宇 、黃煒
橙等人未滿18歲違規攜帶菸品,而於警方命周泓宇、
黃煒橙 2人蹲下時大聲咆嘯「脫掉制服輸贏阿」「幹
你娘」等不雅言詞,顯有以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
惟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員警職務報告乙份。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惟該
顯然不當之言詞如已達侮辱之程度,則係觸犯刑法第140條
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而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侮辱
行為,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
、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
文句統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經查:被移送人
於警詢中陳稱:當時我的朋友被盤查,警察有拉我的朋友,
我認為沒有必要,又因我患有精神官能症,即生氣出口上開
言詞等語,而被移送人就其患有精神官能症乙節,業據提出
醫院驗退複檢紀錄表乙份為證,復依員警職務報告之記載,
亦見當日被移送人係因情緒失控,始有大聲咆嘯上開不雅言
詞之情,顯見被移送人係為宣洩不滿情緒,而對警員口出惡
言,雖其上開用字粗鄙不雅,惟此屬其個人修養問題,難謂
客觀上有何影響警員人格評價之情形,且難以遽認其主觀上
確有侮辱警員之意。是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以不當言詞辱
罵處理警員,惟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仍應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
節、年齡、及其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
小康之生活狀況,並其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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