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23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
被 告 許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8日下午3點在本
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返
還借款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