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7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134號
原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聰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
被   告  李靜玫
訴訟代理人  鄭遠帆
被   告  吳宇然
訴訟代理人  吳義勝
被   告  吳聰
      王 姜招
       王孟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子淞   住臺北市○○區○○街○○○○號1樓
被   告  楊德明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
            樓之2
           居臺北市○○區○○○路○段○○○巷○○
            ○○號
       林永茂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
            0號
       黃亞菁   住臺北市○○區○○街○○○○號
       顏玲玉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2
            樓
           居臺北市○○區○○街○○○○號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李進益   住臺北市○○區○○街○○○○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住新北市○○區○○路○段00號10樓之
            7
被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福佑宮
           設臺北市○○區○○街○○號
法定代理人  阮照雄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明宗   住臺北市○○區○○○路○○○號11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原法定代理人 吳高秀華
任期屆滿,依法視同解任,其代理權消滅,雖原告有委任訴
訟代理人,惟本件訴訟之爭執事項涉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
利益,尚非其訴訟代理人個人所能決定,因認在原告新任法
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
於民國107年6月20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原告前於108年1月14日選任曾聰華為新任法定代理人,
並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108年5月6日北市建都字第
1083023635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又原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曾
聰華於108年5月31日具狀聲明承受本件訴訟,有民事承受
訴訟㈡狀在卷可稽,是前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
滅,爰將本院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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