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B女(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侵訴字第56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劉宇霖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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