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金訴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創偉
陳威銜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9年度偵字第17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因認被告邱創偉、陳威銜本件詐欺等犯行,係與 李念瑾 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0231號提起公訴之案件,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關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凡合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各款情形,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追加起訴,最高法院民國32年9月7日刑事庭庭長會議著有決議。又「刑事訴訟法第244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故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足供遵循。
三、經查,本件追加起訴意旨因認本案(下稱甲案)與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1號詐欺等案件(下稱乙案,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0231號),為相牽連案件而追加起訴,然乙案業經本院辯論終結後,於109年4月29日宣判,有乙案之判決書1份可稽;又本件檢察官於109年4月26日製作追加起訴書之原本,惟於同年5月8日方繫屬於本院一節,有該追加起訴書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5月7日竹檢永孝109偵1702字第1099015186號函上本院之收文戳章在卷為憑。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案件繫屬於本院之時,乙案既已第一審辯論終結且宣示判決,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追加起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傅伊君
法官林哲瑜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件:108年度偵字第10232號、109年度偵字第1702號追加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