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6號聲請人 史欽泰 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亞太智慧財產權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條、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亞太智慧財產權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為配合財團法人法修法,經民國10
8年12月24日第9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並經經濟部核予許可在案,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亞太智慧財產權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經濟部109年
2月21日經商字第10902404930號函、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條、第7-9條、第11條、第14
-16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則其聲請變更此部分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9條章程修訂日期如附表「修
正後條文」欄所示及第10、12、12-1、13、17、18條條次變更,並非有關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無涉,依首開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