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60號聲請人海連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8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謝盈敏┌─────────────────────────────────────────────┐│附表:99年度除字第5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貝泰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北│98年10月9日│191,748元│RC0000000│││ 黃華強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