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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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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