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55號、98年執字第5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前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2萬元,並於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94000620號),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現已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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