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勞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勞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勞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辜郁雯 律師 陳立雯 律師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其與相對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依前開說明,應向第一審法院為之,其向本院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楊豐卿法官張蘭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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