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聲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聲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淑如
相 對 人  楊勻壽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情事,以相
對人戶籍地寄發存證信函,遭郵局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無法郵遞債權讓與之意思
表示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如附件所
示之存證信函、退件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查相
對人現設籍地址為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實無收受送達
之可能,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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