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927號
原   告  林羿伶
被   告  丁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12月28日上午12時29分在本
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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