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已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1.足資特定被
告(即下列不動產變更登記前後之所有權人)身分之年籍資
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2.臺北市○○區○
○段○○段0000○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含民國106年3月
7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異動資料)。3.臺北市建成地
政事務所民國106年3月7日之辦理繼承登記之相關資料。
4.上開第三點所示繼承事件中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及該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當事人住所不明,聲
請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