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號
上訴人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啟仲 訴訟代理人 吳志清 律師被上訴人庚○○
乙○○
戊○○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 律師被上訴人辛○○○
甲○○
丙○○
丑○○
癸○○
子○○
壬○○
己○○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式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有適用法規不當、不備理由及理由矛盾等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仍屬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暨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並就原審本於上開職權之行使所論斷:系爭建物事實處分權變動及系爭土地所有人變動情形既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二、三所示,且㈠附表四所示編號四、五、六、十二建物之事實處分權人為被上訴人庚○○以次十人(該十人均為建物建造人 林木枝 之繼承人,戊○○則為土地原所有人 林耀宗 之繼承人),其中被上訴人戊○○曾為上開建物所坐落之系爭一二二之八、一二二之二0、一二二之一九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二之所有人,另編號二、十建物之事實處分權人為被上訴人庚○○、戊○○,其中被上訴人戊○○為上開建物所坐落之系爭一二二之八、一二二之一九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二之所有人,參諸上訴人自認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拍定取得系爭土地之前,已知悉系爭建物仍存在該土地等情觀之,堪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應推定在該建物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存在而為有權占用。㈡如附表四所示編號十五部分之建物,其所占用之系爭一二二之九地號土地之面積僅為一平方公尺,與如原判決附圖(下稱附圖)所示編號二(占用系爭一二二之八地號土地面積為六十四平方公尺)及編號十(占用一二二之一九地號土地之面積為三0平方公尺)之建物,為使用功能及構造上均為同一之建物,且為建築物(即附圖所示編號二、十、十五之同棟建築)結構部分之外牆,僅就占用部分加以拆除,將影響或減弱被上訴人有事實上處分權之系爭建物之結構安全,連帶增加相鄰建築物及供公眾通行道路之危險性,難謂上訴人為權利之正當行使,自已構成權利之濫用。㈢如附圖所示編號七、十三、二十二之部分係包括如附圖所示編號七、十三、二十二所示之庭院,其東面、西面及北面為第一審共同被告 林添旺 、 林莊鑾 、何 林綉 絨、林綉紛有事實處分權之編號十八、二十建物及被上訴人編號四、五、六、十二號建物所圍繞,該庭院與系爭建物均具有供被上訴人使用居住之功能,應視為房屋之一部分。參諸系爭房屋之部分處分權人與系爭土地之部分共有人曾為同一人,且被上訴人均為長期使用系爭土地之近親,系爭土地於八十二年間陸續由林耀宗、林莊鑾、 邱阿城 取得所有權,彼此間顯有各同意系爭建物使用其所占用的基地,於此情形仍應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之適用。則上訴人本於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交付請求權、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上訴人分別將上開建物拆除返還土地或遷出及給付損害金(附表四所示編號十五部分除外),即非有據,不應准許等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法官劉延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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