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5號
原 告 黃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家韋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起訴未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00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