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小調字第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基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黃基隆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本院已依原告聲請向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函調
得該次交通事故之資料在卷(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