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3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被   告  趙其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台幣10萬
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
額訴訟程序,而本件被告現住居所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個人
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
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高郁婷

更多裁判書